(2017)鄂28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邱恒与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恒,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辖6号原告:邱恒,男,生于1972年10月1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经理。原告邱恒与被告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原告邱恒系利川市人民法院干警张明的配偶,不能行使管辖权,遂将案件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邱恒系利川市人民法院干警张明的配偶,为避免案件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利川市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