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汝婷与黄木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婷,黄木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310号原告:刘汝婷,女,汉族,住龙门县。被告:黄木带,女,汉族,住龙门县。原告刘汝婷诉被告黄木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汝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刘汝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汝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元,由原告刘汝婷负担。审判员 卢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