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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伍传福与芜湖丰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传福,芜湖丰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014号原告:伍传福,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圣年,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祥,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丰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金裕工业园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36688718Q。法定代表人:查保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文,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伍传福诉被告芜湖丰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伍传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传福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传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伍传福负担。审判员  张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 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