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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494号原告:郭某,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张某,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法律手续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秀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