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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佛山政霖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政霖面粉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397号原告:佛山政霖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荣星工业区区��路编号B-3-3B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81019967。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下良模具城对面梁永强自建厂房,注册号:440682000185522。法定代表人:王耀光。原告佛山政霖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15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原告退回被告开具的金额为22560.00元的支票予被告,银行退票理由为开票账户余额不足。后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款,但其至今尚未付款。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记载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予以确认。2.《收据》、《金御香开票资料》为原件或与原告诉称相关联的打印件,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互印证、互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曾有业务往来。2016年5月12日,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原告将被告开具的用以支付其所欠货款的《支票》退回予被告,随后被告出具一张《收据》,载明:“佛山政霖面粉有���公司交回支票(NO:41407438,金额为22560.00元)”,并加盖其财务章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2560.00元货款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未付有《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应立即如数支付。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金御香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2560.00元予原告佛山政霖面粉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