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玉全、刘素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全,刘素玲,韩天圆,曹建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韩玉全。申请执行人刘素玲。申请执行人韩天圆。被执行人曹建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刑初10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建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玉全、刘素玲、韩天圆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申请执行人韩玉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曹建礼款项人民币1014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曹建礼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