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范士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范士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被执行人范士昌。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范士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范士昌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士昌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魁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