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平与吴文生、王水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吴文生,王水珍,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022号原告:周平,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天,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咏梅,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文生,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王水珍,女,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告:吴某,女,200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虎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平诉被告吴文生、王水珍、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78元,减半收取69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可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琦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