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虹霖诉何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虹霖,何斌,张良忠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虹霖,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金泉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斌,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审被告:张良忠,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李虹霖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7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虹霖上诉称,本案协议履行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张良忠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XX路,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