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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6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蒋加贤与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加贤,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6民初1025号原告:蒋加贤,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被告: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泽县者海镇者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俊坚,镇长。原告蒋加贤与被告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蒋加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会泽县者海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蒋加贤工程尾款本息合计998万元。事实和理由是,原者海建筑公司于1998年12月中标建设者海镇经济开发公司综合楼并签订了建设合同后开工建设,至2001年1月综合楼主体工程完工,者海镇人民政府在支付425.6896万元工程款后,由于经济开发公司资金短缺等原因,无法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综合楼建设停工,至今已17年有余,仍下欠278.629175万元工程款,及208个月垫付工程款利息905.7677万元,合计人民币1184.396875万元,该笔债权归原告所有。期间,原告多次到者海镇人民政府讨要工程款,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同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一直以资金短缺、所欠款项超出自身支付能力或待开会研究、讨论解决办法为由,完全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或手段履行其义务,完全视合同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会泽县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为尽快解决纠纷,现原告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只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本息合计99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蒋加贤不是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加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再会人民陪审员  付文华人民陪审员  牟加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