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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富胜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西佳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胜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西佳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793号原告:富胜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汇通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703168XU。法定代表人肖连丰。被告:江西佳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田中管理处12组、14组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610715899.法定代表人邹鸳明。原告富胜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佳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富胜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胜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胜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92元,减半收取计696元,原告富胜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