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春雷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雷,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吴春雷被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