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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洪山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山,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山,男,生于1969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洪山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洪山经济损失95270.65元,案件受理费755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该案立案前已将执行款人民币96025.65元汇至“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汇缴”账户,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