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罗朝东与周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东,周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365号原告:罗朝东,男,52岁,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周兴平,男,61岁,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罗朝东与被告周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罗朝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朝东以需另行解决案涉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朝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罗朝东负担。审判员 曾佑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桂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