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淑新、陈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新,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徐淑新,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陈金,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城郊区,。本院在执行徐淑新与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陈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金的银行(金融机构)存款522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