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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淑新、陈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新,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徐淑新,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陈金,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城郊区,。本院在执行徐淑新与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陈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金的银行(金融机构)存款522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