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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胡方鹏与梁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鹏,梁建波,东莞市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302号原告:胡方鹏,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草,广东金词律师事务会所辅助人员。被告:梁建波,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东莞市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社区东门中路1号万达广场4栋107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331940XX。法定代表人: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鹏诉被告梁建波、第三人东莞市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原告的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建波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