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松华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松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5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松华,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2016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松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松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松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松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松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张松华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松华撤回上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怡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