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8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白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促进灌木榛子林生长,在轮割倒茬灌木榛子林过程中,使用手锯、大斧、镰刀擅自将其位于扎兰屯市××镇东山坡处自家山场内(林权证编号:014-588)灌木榛子林内天然生的柞树、杨树、黑桦树砍伐。经扎兰屯市森林调查队鉴定,白某滥伐林木共计1446株,其中幼树1424株。合计立木蓄积1.1259立方米,经GPS测得面积8.687亩,其中杨树沟林场6林班22小班,权属为国有,林种为纯林,面积6.596亩;6林班28小班,权属为国有其他灌木林地,面积为2.091亩。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权证复印件、转让合同复印件,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被告人白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白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