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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徐权、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徐权,徐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波,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权,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徐明,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诉被告徐权、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神翔物流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