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卫红与乐山九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红,乐山九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40号原告:郑卫红,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权,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九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柚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兵,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负责人:王定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卫红与被告乐山九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郑卫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回对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卫红撤回对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五通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利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