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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新华区沁雅之家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梁朋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华区沁雅之家装饰材料经营部,梁朋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744号原告:新华区沁雅之家装饰材料经营部,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经营者:王可嘉,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生,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梁朋义,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住藁城区。原告新华区沁雅之家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梁朋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华区沁雅之家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华区沁雅之家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新华区沁雅之家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思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