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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立,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新华、代理检察员蔡梁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立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中山东路往建瓯市“1是1家俬”工厂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东门工业区德峰汽车公司门前路段时,碰撞停靠在路边的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冯立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黄某报警,被告人冯立被送往建瓯市立医院救治,建瓯市公安民警处置完现场后赶至建瓯医院对被告人冯立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冯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立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冯立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留物品文件发还凭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世超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雯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