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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凌芳与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星子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芳,周莉,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星子岭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凌芳,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周莉,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星子岭小组,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星子岭小组。负责人:罗良军,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x元,诉讼费x元,执行费x元,共计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管理处星子岭小组的银行存款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小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