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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黄海菜、尹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菜,尹涛,林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699号申请执行人:黄海菜,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尹涛,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斌彬,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黄海菜与尹涛、林斌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尹涛、林斌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海菜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尹涛、林斌彬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查询不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宝兴审 判 员  李 嫚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翁志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