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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兴聪与刘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聪,刘生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122号原告:张兴聪,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杨,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生平,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聪诉被告刘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张兴聪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