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昔阳县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与曹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乾元商贸有限公司,曹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50号之一申请人:昔阳县乾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峰,任该公司董事长,现住昔阳县城区社区南关村委会。被执行人曹建伟,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南关村人,现住山西省昔阳县熙府南苑13号楼3单位302、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建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1751013027238账户内存款账户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