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国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国明,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衢州市衢江区。2011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1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国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浙08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国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朱国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国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国明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国明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朝文代理审判员 张 旭代理审判员 李萌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