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牙某鑫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某鑫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牙某鑫,男,1984年2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是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拘传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牙某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牙某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3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牙某鑫因被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解雇,心怀不满,于是驾驶该公司车间里的叉车撞坏放置在车间内的一台环保型高效低温真空皮革干燥机。经鉴定,上述真空皮革干燥机的损失为人民币146630元。经查,上述叉车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上述事实,被告人牙某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报案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涉案真空机销售发票复印件、维修发票,南通思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四板真空干燥机损坏件估价清单、广东合力叉车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出具的报价单,蓬江价认【2017】1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牙某鑫对作案地点及涉案财物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某鑫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被害单位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466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牙某鑫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牙某鑫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牙某鑫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牙某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牙某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的损失人民币146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侵稳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叶颖诗书 记 员 钟冠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