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淑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李淑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117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张思,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珊,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以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巧如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