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鲁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21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在龙岗区某路口附近吃完宵夜,被害人曾某送驾驶摩托车载被害人巫某豪行至此处差点撞到王某某,由此双方发生言语辱骂,王某某手持一块砖头在后追赶曾某送,鲁某某与黄某某见状赶来。其中黄某某与王某某一起步行追赶曾某送。鲁某某则驾驶停在附近的一辆小汽车追赶,并于4时45分追至某收费站路边将曾某送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鲁某某随即下车对曾某送、巫某豪实施殴打。4时46分,王某某与黄某某也追至现场对曾某送、巫某豪实施了殴打。4时48分,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巫某豪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曾某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巫某豪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96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某表示认罪,承认踹了被害人,但辩称不清楚是否撞倒被害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但辩称被害人有过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在龙岗区某路口附近吃完宵夜,被害人曾某送驾驶摩托车载被害人巫某豪行至此处差点撞到王某某,由此双方发生言语辱骂,王某某手持一块砖头在后追赶曾某送,鲁某某与黄某某见状赶来。其中黄某某与王某某一起步行追赶曾某送。鲁某某则驾驶停在附近的一辆小汽车追赶,并于4时45分追至某收费站路边将曾某送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鲁某某随即下车对曾某送、巫某豪实施殴打。4时46分,王某某与黄某某也追至现场对曾某送、巫某豪实施了殴打。4时48分,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巫某豪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曾某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巫某豪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作案用汽车、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车辆碰撞痕迹; 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案发现场路线图等; 3、证人证言: 证人蒙某某证实:2016年7月25日4时许,其和巫某某及一个不知道名字的朋友骑着摩托车走到某地铁口处,遇到一名没穿上衣的男子,其在摩托车后面不知道发生什么,其和巫某某他们就被一辆小轿车撞翻了。其的两个朋友跟对方打起来了,他们两个被打伤了,其被对方的车撞倒受伤了。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向他们找事并打伤他们的男子之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曾某送的陈述:2016年7月25日4时许,其开着摩托车拉着叫“罗妹”的男子还有他女朋友走到某某路时,看到前面四五米有个男子在马路中间就按喇叭,男子不理其,其大喊“你干嘛”,他冲上来想打其。其不想惹事,开着摩托车继续走。那名男子在后面跑步追。不一会儿,其身后多了一辆蓝色小车在追其。其加大油门,开到某某路收费岗亭时,那辆蓝色的小车就把其的摩托车撞倒。其和其他两个人全部摔下来。对方下车后和追其的男子一起打其和罗妹。当时其倒地后,因为眼睛和右膝盖等处受伤,疼得睁不开眼睛,只感觉对方用脚在踹其的身上,后面就被打晕了。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医院。 被害人巫某豪的陈述:2016年7月25日凌晨,朋友曾某某骑摩托车载着其和一名女子差点撞到一名光着膀子的男子。因此和这名男子争吵,这名男子的朋友驾驶一辆小轿车撞倒其的摩托车,其和朋友倒在地上。开车的男子下车就用脚踹倒在地上的曾某某的眼部,从副驾驶位下来的男子也一起上前打曾某某。光着膀子的男子就捡了砖头砸其的背部和头部,又用脚踹其身上多个部位。他和另两个人还用脚踹曾某某。辨认出王某某就是拿砖头和用拳脚殴打其的光着膀子的男子。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能部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某某、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但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在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黄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亦存在过错,本院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经查,被告人鲁某某辩解其不清楚是否开车撞倒了被害人,但纵观本案证据,有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同案犯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鲁某某开车撞倒被害人的事实。因此,被告人鲁某某的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萍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人民陪审员 陈冬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