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侯伟明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伟明,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敲诈勒索,于2011年10月25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碰瓷”诈骗,于2014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碰瓷”诈骗,于2014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碰瓷”诈骗,于2015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押,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伟明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侯伟明在本市丰台区南顶路和光彩路十字路口西北侧路边,谎称自己的腿部被被害人朱某驾驶的车辆碰到,敲诈勒索朱某人民币500元。2016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侯伟明在本市丰台区南顶路京深海鲜市场北门,谎称自己被被害人胡某驾驶的车辆碰到,敲诈勒索胡某人民币500元。2016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侯伟明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路八方豪情KTV门前路边,谎称自己的腿部被被害人谢某、刘某驾驶的车辆撞到,敲诈勒索谢某人民币500元。被告人侯伟明于2016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商城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侯伟明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伟明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侯伟明当庭辩称自己未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侯伟明在本市丰台区南顶路和光彩路十字路口西北侧路边,谎称自己的腿部被被害人朱某驾驶的车辆碰到,敲诈勒索朱某人民币500元。2016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侯伟明在本市丰台区南顶路京深海鲜市场北门,谎称自己被被害人胡某驾驶的车辆碰到,敲诈勒索胡某人民币500元。2016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侯伟明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路八方豪情KTV门前路边,谎称自己的腿部被被害人谢某、刘某驾驶的车辆撞到,敲诈勒索谢某人民币500元。事后违法所得已退还被害人谢某。被告人侯伟明于2016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商城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1日其开车到南顶路和光彩路路口,一男子跑过来趴在其车前盖上,说被撞了,让其带着去看病。其说报交警,对方男子就拍其车牌,说报警就给我等着,然后其害怕,对方就要500元,后其给了对方500元。被害人朱某辨认出侯伟明就是碰瓷男子。2,被害人胡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日中午在南顶路京深海鲜市场北门,一男子说自己被其车撞了,该男子打电话给别人说自己被撞了,其说不可能撞到人了,对方让其带着去看病,其说报交警,其嫌麻烦没有报,就问对方要多少钱,对方要了500元。其开出去一段时间越想越不对,就报警了。被害人辨认出侯伟明就是碰瓷男子。3,被害人谢某、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系夫妻,2016年12月6日在大红门路八方豪情KTV路边,一男子走过来趴在其车上,然后说撞到自己了,要求去医院。因其知道没有撞人,就答应去医院,开车走后,男子说自己还有事,让其给1000元,后又说给500元,其就给了。男子下车后,其就赶紧报警了。后发现该男子正在碰瓷另一辆车,其给派出所打电话,该男子害怕就把500元给其了。被害人谢某、刘某辨认出侯伟明就是碰瓷男子。4,证人吕某、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二人系司机,在石榴园北里南门处,大红门路与南顶路交叉口与侯伟明发生事故,侯伟明声称自己被撞,要求司机带自己去看病,司机认为是遇到碰瓷的了,打电话报警,侯伟明逃走。证人吕某、杨某均辨认出侯伟明。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侯伟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6,110接处警记录,证实:被害人报警的情况。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侯伟明到案的经过及本案破获的情况。8,被告人侯伟明当庭供述,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就是在南顶路和光彩路口路口的那起,车擦了我一下,对方说报警,我就走了;我没有问对方要钱,我让他拉我去医院,他说我是碰瓷的要报警,我一听报警就走了。第二起事实,在京深海鲜市场附近,车撞了我,司机说我敲诈勒索,要报警,我就走了,我没有问他要钱,我说让他拉我去医院。第三起,司机碰我了,我说带我去医院,然后对方说给我钱,给了我500元,然后我又给他了。他说我是碰瓷的,拉我去派出所。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伟明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伟明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侯伟明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部分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的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侯伟明系累犯,故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侯伟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伟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侯伟明退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五百元,退还被害人胡某人民币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海人民陪审员 黄 禾人民陪审员 关学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楠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