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3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6758-7。法定代表人:范越,该支行行长。执行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山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1106-9。法定代表人:卢南法,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忠法民执字第00096-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4月5日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为由,要求中止对被执行人机器设备的拍卖。在审查中,执行异议申请人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其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异议申请人重庆新盛特殊钢板有限公司撤回其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阳长源审 判 员 张建彪人民陪审员 XX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