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许煌波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煌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92号罪犯许煌波,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煌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交付执行。因罪犯许煌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2011)岩刑执字第2735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因遗漏罪,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煌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煌波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2015)岩刑执字第3010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许煌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煌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72分,获得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煌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煌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