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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田某、吴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198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田某,男,湖南省怀化市人,侗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湖南省娄底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6日16时许,群众秦某联系被告人田某购买一“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谈好毒资是500元,外加车费200元,并约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某酒店门口交易。接着,秦某微信转付给田某500元。而后,田某联系胡军,微信转付给其400元,让其帮忙代购甲基苯丙胺。当日21时许,胡军联系被告人吴某,微信转付给其400元。吴某将其以200元购入的一包净重0.32克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交给胡军。胡军又将其代购的该包毒品转交给田某。当日23时许,田某携毒到约定的梅龙路某酒店门口,将上述一包净重0.32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秦某,并收取200元车费。在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田某抓获。12月7日,民警经侦查在平湖街道横岭路某公寓抓获吴某。 本院意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均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32克,依法予以销毁。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