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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桂菊与绥滨县边防大队报批转业金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桂菊,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桂菊因诉绥滨县边防大队报批转业金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4行终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桂菊申请再审称,2009年7月31日,其子侯俊经省边防总队批准以自主择业形式转业,但侯俊曾因公致残,治疗期间感染乙肝大三阳,提出病退或治愈后再转业。经协商,2010年9月绥滨县边防大队同意一次性支付转业金100万元。2010年10月1日侯俊上班时失联死亡,且死因不明,绥滨县边防大队以转业未离队为由拒付100万元转业金。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张桂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本案中,绥滨县边防大队与侯俊不属于行政法律调整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绥滨县边防大队在部队军官转业工作方面的行为不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张桂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件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张桂菊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桂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桂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