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田洪宝、吉丽岩、田佳欣与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洪宝,吉丽岩,田佳欣,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洪宝,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丽岩,女,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宝(吉丽岩丈夫),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佳欣,女,汉族,2008年4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理人:田洪宝(田佳欣父亲),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268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革,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洪宝、吉丽岩、田佳欣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洪宝、吉丽岩、田佳欣申请再审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分配取暖费明显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无权进行决议。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光明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田洪宝、吉丽岩、田佳欣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洪宝、吉丽岩、田佳欣起诉要求参加分配的款项,系光明村委会用征地补偿款(光明村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所得)回购门市房对外出租的租金。《光明村采暖费发放方案》经光明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涉案租金如何发放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田洪宝、吉丽岩、田佳欣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洪宝、吉丽岩、田佳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