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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鲍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3刑初9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下午,被害人成某某驾驶货车从河北到阜阳市颍东区中央粮食储备库送玉米,因其超车引起被告人鲍某某不满。当晚20时许,被告人鲍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等人在阜阳市农机大市场老菜馆饭店吃饭后的回去途中,因当日下午超车事宜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鲍某某将被害人成某某摔倒在地,压在成某某身上实施殴打,导致成某某右腿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成某某右膝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鲍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至两年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鲍某某和被害人成某某系同乡关系,均是送货司机。2016年8月4日下午,两人先后驾驶货车到阜阳市颍东区中央粮食储备库送玉米,在排队卸车时因成某某超车引起被告人鲍某某不满。当晚20时许,被告人鲍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等人一同在阜阳市农机大市场老菜馆饭店吃饭后,回去途中二人因超车事宜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鲍某某将被害人成某某摔倒在地,导致成某某右腿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成某某右膝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鲍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成某某陈述,被告人鲍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蒋某某、李某、王某某、刘某证言,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法临)鉴字(2016)4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河北省大名县大街派出所证明等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对公诉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颍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