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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范大海与梁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大海,梁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256号原告范大海,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被告梁德庆,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范大海与梁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正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建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