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范大海与梁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大海,梁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256号原告范大海,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被告梁德庆,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范大海与梁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正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建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