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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企业非法人:吕树桃,系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648577—3委托代理人:雷向阳,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继怀,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陶金元,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刘元香,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陶利芳,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陶进元,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与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在三日内履行以下给付义务:1、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给付借款本金37736.54元及利息(逾期年利率19.89%计算利息)。2、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负担案件诉讼费372.5元、执行费466元。但被执行人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陶金元、刘元香、陶利芳、陶进元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