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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曾用名王伟伟,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2016年12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被告人王伟患有传染性疾病,上蔡县看守所不予收押。2016年12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王伟酒后无证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城蔡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蔡明路中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王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4.7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伟病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杜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现场勘查笔录、上公(交)行罚决字【2016】1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1861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王伟户籍证明及在本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案发后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茫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