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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朝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朝阳,李建华,刘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540号被执行人吕朝阳,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被执行人李建华,地址衡阳县西渡镇。被执行人刘卫华,地址衡阳市珠晖区。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朝阳、李建华、刘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朝阳、李建华、刘卫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朝阳、李建华、刘卫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朝阳、李建华、刘卫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