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执字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忠鹤与王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鹤,王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字107号申请执行人黄忠鹤被执行人王兆丰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黄忠鹤申请王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83执字32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忠鹤款项人民币4900元,并承担执行费。现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下:对(2017)吉0183执字107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