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字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忠鹤与王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鹤,王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字107号申请执行人黄忠鹤被执行人王兆丰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黄忠鹤申请王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83执字32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忠鹤款项人民币4900元,并承担执行费。现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下:对(2017)吉0183执字107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