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志安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安,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201号原告杨志安,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东,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职务董事长。原告杨志安与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杨志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安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志安负担。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