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学农与被告王伟、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农,王伟,周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907号原告:丁学农,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王伟,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周玉,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丁学农与被告王伟、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丁学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学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学农负担。审判员 虞爱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易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