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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学农与被告王伟、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农,王伟,周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907号原告:丁学农,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王伟,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周玉,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丁学农与被告王伟、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丁学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学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学农负担。审判员  虞爱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易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