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龙江县六村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龙江县六村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龙江县六村运输车队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龙江县六村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铁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人民币25,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意剩余款自动放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同时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黑B737**东风标致轿车和黑B299**捷达轿车车籍档案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黑B737**东风标致轿车和黑B299**捷达轿车车籍档案的查封。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