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从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从玉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间借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