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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从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从玉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间借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