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43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爱丹路。被告:隋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军民路。张某与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田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