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追缴赵君政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君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13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君政,男,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执行追缴赵君政违法所得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385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赵君政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追缴被告人赵君政违法所得人民币3,244,605元,返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