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德宝、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德宝,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1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德宝,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电线厂楼下。经营者:高彬,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德宝因与被上诉人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买卖合同纠��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以与姜德宝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宾县宾��高丰种子代销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宾县宾州高丰种子代销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胡世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