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胡浩与李俊霆、王小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浩,李俊霆,王小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849号原告:胡浩,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霆(曾用名:李超),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王小匀(曾用名:王琳),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胡浩与被告李俊霆、王小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胡浩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浩撤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胡浩负担。审判员 张卫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靓 来自